给公安局的回复函
关于贵局2024年11月3日发来的安局《关于调取张某户籍信息的协查函》(公函〔2024〕第087号),我局已收悉并认真研究。复函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:
张某的安局户籍信息,经核查,复函与贵局函中所述基本一致。安局此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我市城关区建设路13号院2号楼3单元402室,复函身份证号码前六位为620102,安局户内成员共三人。复函需要特别说明的安局是,该地址在去年六月已列入我市旧城改造征收范围,复函目前该区域大部分住户已签订搬迁协议并陆续迁出。安局我局户籍系统显示,复函张某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,安局但据社区民警走访掌握的复函情况,其实际居住地可能已变更至城东新区,安局具体门牌号暂不明确。这一点请贵局予以关注,若需查找此人下落,建议从原址周边邻居或原单位入手调查。
关于贵局询问的张某家庭成员情况,我局系统中登记的户主为其父张建国,母亲李秀兰,张某本人为户内次子。其兄张强于2019年因盗窃罪被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现应已刑满释放。此信息与贵局案件是否关联,我们不便妄加推断,但提供此线索供参考。另外,张某本人于2021年曾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我局城北派出所处以警告行政处罚,当时案卷中记录其联系电话为138XXXX5271,该号码目前是否仍在使用,建议贵局通过技术手段查询。
有一点需要和贵局说明的是,张某户籍信息中“文化程度”一栏登记为大专,但根据我局档案室留存的一份2022年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,其当时填报的职业为“自由职业”,且备注栏内写有“曾于某网络科技公司任职”字样。该登记表是其在办理居住证时自行填写,与户籍系统信息存在出入。这类不一致的情况在人口管理中并不罕见,但对案件侦办而言,可能意味着张某有隐瞒职业背景的倾向,请贵局结合案情综合判断。
另外,贵局函中提及的张某名下车辆信息,经我局车管所查询,其名下确有一辆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,车牌号为甘A·7K329,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。该车在2023年有过一次转移登记记录,现车主为一名李姓女子,登记住址在我市七里河区。若贵局需要该车现行驶轨迹数据,可依据法定程序向我局交警部门提出调取申请,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。
最后想提醒贵局一点,张某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,此人性格内向,平日与邻里交往甚少,但偶尔会在深夜驾车出入。2023年9月,曾有人向社区反映其家中深夜传出异常响动,但民警上门查看时并未发现异常。这些碎片信息或许不能直接说明问题,但作为基层单位的观察,我们觉得有必要如实转告。若贵局后续调查需要我局配合走访或调取监控,请随时发函,我们定当全力协助。
特此回复。
市公安局城关分局
2024年11月9日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