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,网络江苏南通警方破获一起游戏装备盗窃案。虚拟行嫌疑人李某利用木马程序侵入他人电脑,财产转走《地下城与勇士》中价值约12万元的定性装备和游戏币。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,研究判了三年。网络这个判决在实务中不算新鲜,虚拟行但争议一直都在:偷游戏装备,财产到底算偷东西,定性还是研究算破坏计算机系统?
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,学界吵了快二十年。网络物权说认为,虚拟行玩家对账号里的财产装备有事实上的支配权,可以转让、定性交易,研究具备财产属性;债权说则强调,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,装备只是合同履行的载体,玩家并不拥有所有权。两种说法各有道理,但落到具体案件里,定性差异直接决定罪名和量刑。
我翻过几十份相关判决书,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:同样盗窃游戏币,有的法院定盗窃罪,有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还有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量刑从拘役到五年以上都有。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根源,在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对象是“公私财物”,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“财物”,法律没有明确解释。
2013年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里,把盗窃电力、燃气、自来水等无形物纳入盗窃罪,但虚拟财产没提。实务中不少法官倾向于回避盗窃罪,转而适用刑法第285条、286条。原因很实际: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太麻烦。游戏装备的价格随市场波动,官方定价、玩家间交易价、第三方平台估价往往对不上。南通那个案子,12万的金额是按玩家间交易均价算的,但辩方律师提出,官方商城里同类装备只卖3万。
另一个棘手问题是行为方式。盗窃虚拟财产通常有两种路径:一种是直接转移账号内的装备,这需要侵入他人账号,本质是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;另一种是利用游戏漏洞复制装备,这更像破坏系统数据。前一种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属于想象竞合,从一重罪处罚。但哪个罪更重,实践中并不统一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刑是七年,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,差距悬殊。
我的观察是,法院选择罪名时,往往受两个因素影响:一是涉案金额是否容易认定,二是行为手段是否明显破坏系统。如果金额清晰、手段平和,法官更倾向定盗窃罪;如果金额模糊、手段涉及技术侵入,就滑向计算机犯罪。这种实用主义逻辑可以理解,但长期看,同案不同判会削弱司法公信力。
刑法修正案(九)之后,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率明显上升。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,2020年至2023年,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中,超过六成最终定的是计算机犯罪,而非盗窃罪。这个趋势背后,既有取证便利的考量,也有法官对虚拟财产“财物”属性存疑的心态。
解决这个问题,靠司法解释统一标准是最直接的路。比如明确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财物”,同时设定价值认定规则:优先参考官方定价,无官方定价时参考玩家间交易均价,并允许辩方举证反驳。另一个思路是修订刑法,单独设立“盗窃虚拟财产罪”,设定独立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档次。这比硬塞进现有罪名体系更清晰。
虚拟财产早已不是小众话题。2023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超过3000亿元,账号交易、装备买卖形成了完整产业链。法律如果继续模糊处理,受损的不只是玩家,还有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。定性问题不解决,每一次判决都像在摸石头过河,而河对岸站着的是成千上万真实的权利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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