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夏天,不实浙江某村的举报老周因为宅基地纠纷,被邻居举报“涉黑涉恶”。追究责任派出所查了两个月,不实调了监控、举报问了二十多户人,追究责任最后认定举报内容全是不实编的。老周拿到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那天,举报蹲在派出所门口抽了半包烟——他想不通,追究责任对方一句话,不实自己就得脱层皮,举报这事就这么算了?追究责任
不实举报的成本,眼下确实太低了。不实一封匿名信、举报一个电话、追究责任甚至网上随手发的帖子,就能让被举报人接受调查、配合谈话、被周围人指指点点。查清楚了,举报人往往连句道歉都不用给。这种不对等,正在把举报渠道变成某些人泄私愤的工具。
追究责任的第一条路,是治安处罚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写得清楚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问题在于“企图”怎么证明。老周那个邻居,咬死说“我就是怀疑”,派出所很难认定他主观上就是“企图”。这条法律在实践中用得不多,除非举报人自己留下白纸黑字的证据,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里说“我就是整他”。
刑事追责更严。诬告陷害罪要求“捏造事实,向国家机关告发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”。关键词是“情节严重”。什么算严重?最高检有过指导案例:导致被举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、造成精神失常或自杀、多次诬告、手段特别恶劣。普通的不实举报,够不上这个门槛。我查过裁判文书网,诬告陷害罪的判决一年也就几十件,多数还集中在基层换届选举、征地拆迁这些利益冲突激烈的领域。
民事侵权是另一条路。被举报人可以起诉名誉权侵权,要求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但这条路也有坑。举报内容如果只在纪检、公安内部流转,没有向社会公开,法院可能认为“社会评价未降低”,不构成名誉侵权。老周咨询过律师,律师说对方是实名举报,内容没外传,打名誉权官司赢面不大。他听完更憋屈了。
真正让举报人付出代价的,往往是反向调查。某市纪委的朋友跟我讲过一个案子:有人连续举报某局长贪污,查了三次都是不实。第四次,纪委把举报人叫来,一笔一笔对质,最后发现举报人自己经营的公司跟局长管辖的项目有竞争关系。结果举报人被以“扰乱单位秩序”行政拘留了七天。这个案子能办下来,靠的是纪委愿意花精力去反向查。可大多数基层单位,查完被举报人没问题就结案了,谁有闲工夫去追举报人的动机?
去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过一个文件,要求“对失实检举控告及时澄清正名”,同时“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”。方向是对的,但落到基层,澄清正名容易——开个会、发个通报就行;查处诬告难,难在取证、难在定性、难在人情。老周那个邻居,最后只是被村干部叫去口头警告了一顿。老周说,他以后再也不信“举报必查”这种话了。
要真追究责任,得改两个东西。一是举报必须留痕,匿名举报可以受理,但查实是诬告的,要有办法追溯到人。二是考核机制得调,现在基层纪委考核“立案数”,导致有人举报就得查,查完不实也没动力去追责。把“查处诬告数”也纳入考核,你看有没有人认真办。当然,这又可能催生新的指标造假。治理这种事,从来就没有一劳永逸的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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