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不开庭,法院这事儿听着就荒诞。到被被告找不到,开庭原告的法院案子就悬着,法院大门一关,到被说“等我们找到人再说”。开庭可问题是法院,被告要是到被存心躲,法院找一年,开庭原告就得等一年?法院这公平吗?
我有个朋友,借出去二十万,到被借条写得清清楚楚,开庭还款日期白纸黑字。法院到了日子,到被对方电话不接,开庭微信拉黑,人直接搬走了。朋友去法院起诉,立案庭挺痛快,材料收了,案子立了。结果呢?开庭通知发出去,法院说被告地址不对,邮件退回来了。法官助理打电话来,语气挺客气:“您能提供被告新的住址吗?我们联系不上他,没法开庭。”
朋友懵了。他要是知道被告住哪儿,早自己上门要钱去了,还用得着打官司?他跑去法院问,法官也挺无奈:“法律有规定,被告必须传唤到庭,否则程序不合法。”这话听着没毛病,可仔细一琢磨,味儿就变了。被告失踪,是原告造成的吗?不是。被告违约躲债,凭什么让守约的原告承担诉讼停滞的代价?
现实里,这种案子不在少数。法院人手有限,送达是个大难题。公告送达要等六十天,还得登报,费用不低。有些法院嫌麻烦,干脆让原告自己找线索。可原告要是能找着,还起诉干嘛?这不是把举证责任推给受害者吗?
更荒唐的是,有些案子被告明明有户籍信息,法院非得要“实际居住地”。户籍在A区,人住在B区,B区法院说“我们管不着”,A区法院说“人不在我们辖区”。踢皮球踢得比世界杯还精彩。原告夹在中间,跑断腿,磨破嘴,最后得到的答复还是那句:“找不到被告,没法开庭。”
法律讲程序正义,这没错。但程序正义不该变成程序拖延。被告找不到,可以公告送达,可以缺席判决,甚至可以查他的社保记录、银行流水、手机号实名信息。现在大数据这么发达,一个逃债的人能遁地不成?说到底,不是找不到,是愿不愿意费功夫去找。
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。有个老太太,被邻居骗了养老钱,起诉到法院。被告是个老油条,法院发了三次传票,都“查无此人”。老太太急得在法院门口哭,后来有个年轻法官看不过去,自己跑去被告老家,蹲了三天,终于在被告哥哥家堵到了人。案子这才开成庭。你说这法官是闲得慌吗?不是,他是觉得,法律不能这么窝囊地欺负老实人。
法院的难处我也理解。案多人少,每个法官手里压着几百个案子,谁有空跟你玩捉迷藏?可正因为这样,才更需要制度设计来兜底。被告找不到,就启动失踪程序,查财产,冻结账户,限制高消费。他不来开庭,就缺席判,判完执行,执行不到就拉黑名单。这套组合拳打下来,躲债的人还能躲多久?
说到底,法院不开庭,表面上是程序问题,骨子里是责任问题。怕错案,怕被上诉改判,怕当事人闹,所以宁可让案子晾着。可晾着的结果是什么?是原告对司法失去信心,是“打赢官司”变成一句空话。法律如果连开庭都不敢开,那保护的是谁?是躲猫猫的老赖,还是掏了钱却讨不回公道的普通人?
别拿“找不到被告”当挡箭牌。真找,总能找到。不想找,理由永远现成。